【個資法即時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義務人)之姓名?
張貼日期: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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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張貼日期: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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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否請求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提供投資人持股資料
以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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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張貼日期:20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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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
張貼日期: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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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已自租出 此屋結案
地址 |
235台灣新北市中和區 |
坪數 |
57.0 坪 |
鄰近交通設施 |
捷運站,公車 |
|
|
◆周邊地標名稱:南勢角捷運站
◆屬性:(仲介)
◆經紀業名稱:
新台北廠辦不動產有限公司◆店面類別: (餐飲/服飾/美容/教育/零售/交通)
◆店面租金: 請來電洽詢
◆店面押金: 租金*2個月
◆使用樓層:1樓+2樓
◆裝潢程度: (無裝潢)
◆店面狀況: 待租中
◆可遷入日: 簽約後即可
◆附近狀況/地標: (學校:興南國小,中和國中/車站:南勢角捷運站/商圈:興南夜市)
◆聯絡人:洪審艷
◆聯絡方式:
手機0933-358-605/ e-mail: quickly54321@kimo.com
◆特色描述:
1. 1樓+2樓共57坪每層28坪(2廳1格間1衛)
2. 三角窗 (1樓有玻璃門窗可供展示)
3. 附近已進駐連鎖店家: 餐飲小吃速食業 便利商店 3c電信手機業 美容美髮 補習班
五金建材 服飾業 藥妝業 彩卷
4. 人口戶數進註方圓500公尺:2000戶以上
5. 商圈:興南夜市+捷運站口+仁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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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100年度前20大區域
(人口數/土地面積/人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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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孩的父母,請要多關心小孩的交友狀況~
以免誤觸刑法
以下為謝律師 所有提供相關法律資訊 :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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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配偶債務 另一半不用扛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8日 上午4:32
夫債妻還、妻債夫還 爭議不再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楊國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等配套法案,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改為配偶專屬。未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
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
一方拍賣財產償債,避免「夫債妻還」、「妻
債夫還」爭議。
這項修法在立院初審後,司法院在今年十一月
廿三日清查結果,扣除已結案、確定的案件,
還有兩千四百五十三件代位訴訟案在一、二審
法院審理中,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法院將通知
債權人撤回代位訴訟。
但若出現債務人以離婚的方式,企圖惡性脫產,
可依民法二四四條規定,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
買賣或轉讓行為。此外,如果配偶是債務連帶
保證人的身分,則不因此次修法而免責,仍須
負起連帶保證人的責任。
若是債務連帶保證人 仍須負責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包括民法第一○○九條、
第一○一一條及第一○三○之一條條文、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九十八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
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上述條文三讀通過後,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
美女陪同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新知、台北市晚晴
婦女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感謝朝野立委共同
合作通過修法,解救許多瀕臨破碎的家庭。尤
美女說,恢復一身專屬權,未來只有夫妻擁有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三方不可介
入,避免金融機構惡意討債、破壞家庭。
民法規定當夫妻雙方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
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
要求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然而民國九十六年修法
取消專屬夫或妻,第三人不能代位行使的「一身
專屬權」,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俗稱討債
公司)利用此一漏洞,以民法一○○九條和一○一一條
規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可
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
位申請夫或妻一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討債,引發「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爭議。
夫妻以外第三方 不得代位求償
這次修法刪除民法一○○九條和一○一一條,恢
復財產「一身專屬權」,夫妻以外的第三方,不
得代位求償,杜絕債權人利用這項法條要求配偶
替另一半還債。司法院官員指出,修正條文經總
統公布施行後,法院將通知尚在一、二審階段的
兩千四百多件債權人撤回代位訴訟。由於若主動
撤回訴訟,法院可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因此銀
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應會主動撤回案件才
對。
司法院和法務部都肯定修法。認為修法後,可以
杜絕債權人運用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
制,再代位向債務人的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以致債務歸該配偶需清償的不合理現象,並落實
民法繼承制度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原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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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
依據我國民法第四章「監護」中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法律上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所承擔。因此,監護人應該是被賦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包括給予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成長環境的義務等等,而不是將未成年子女視為私有財產,任其隨意處置。
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安排有下列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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