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4月03日教育部令: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1~2條 

 

訊息摘要

教育部令: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1~2 條

公(發)布日期

102-04-03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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