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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 張貼日期:2012/12/04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因此,交通事故各造當事人之一方為聲請民事調解或和解,

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時,

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內,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提供予申請之一方(個資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本文參照),並無違反個資法。

以上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 問與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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