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
依據我國民法第四章「監護」中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其中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法律上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由父母所承擔。因此,監護人應該是被賦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包括給予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成長環境的義務等等,而不是將未成年子女視為私有財產,任其隨意處置。
- 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的安排有下列幾種方式:
- 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另一方不具有監護權,但可要求會面交往的權利。
- 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享對於子女之法律上監護,但子女僅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由該同住之父或母享有對子女之事實上監護,有權決定子女之一般性日常生活事務。
- 分割監護(各別監護):在離婚夫妻有超過一個以上子女時適用之,其中一個或數個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皆由父母之一方擔任,而其他子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則由另一方擔任,同時,父母雙方均會被相互賦予與他方所監護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 如何爭取監護權:
- 離婚協議詳列監護權歸屬:在離婚當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前,即可進行孩子扶養相關事宜的協商,包括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支付金額和方式等,並將協商結果詳列於協議書,監護權的歸屬即在協議中確定。
- 申請法院裁決:當雙方對於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可向法院申請孩子監護權歸屬裁決,首先雙方或一方至法院申請(申請程序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會發文給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的單位,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再由該單位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工作,該單位於期限內將訪視報告送交法官參考,法官參酌雙方的情況做裁決,確定孩子的監護權歸屬。申請法院裁決方式進行孩子監護權歸屬確定,即代表使用司法途徑來解決孩子監護權歸屬的爭議,雙方可聘請律師協助司法的相關事宜,並主張自己原有的權益。
法院申請須向家事法庭申請,必準備文件:
1.申請父親(母親)的戶籍騰本一份+印章.
2. 原監護權人的戶籍騰本+印章,如此人已過往須提供死亡政明或除戶騰本
3.小孩所在地的戶籍謄本 (需在申請法院管轄內)
4. 申請費用1000元.
- 監護權調查訪視:
當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並已進入司法程序時,法官會交付由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單位指派社工員至雙方居住的地方進行訪視工作。社工員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評估那一方可以提供孩子較佳的生長環境,然後將評估報告送交法官做監護權歸屬判決之參考,其評估範圍有:
-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此項的評估包括父母對於孩子的瞭解,以及生活照顧等等,瞭解平時父母如何與孩子相處和提供照顧。
- 居家環境:此項的評估包括居家環境的硬體設備、相關資源的支持等等,評估父母雙方的居家環境可以提供孩子生長所需。
- 探視子女的安排:此項為社工員瞭解雙方對於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對於探視子女安排的要求,以及能給予對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方式,提供法官在判決的同時,能給予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延續親子關係和情感。
- 判決監護權的標準: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 最少變動原則 :也就是盡量降低孩子生活中的變動性,例如維持離婚前的照顧狀況,包括照顧者與生活環境都盡量不改變。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如果手足間原本都在一起,最好也能繼續同住,以免孩子覺得被某一方父母遺棄或覺得父母偏愛其他手足。
-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與同性別的父母住雖然有助於孩子學習性別角色模範,但他們也需要了解異性的社會角色,孩子需要在生活中學習兩性關係與互動規範。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如果為了照顧孩子而面臨經濟的壓力,另一方可以如何協助孩子?例如一方負擔孩子的花費,讓另一方則負責教養孩子;或者必要時可以是父母輪流到孩子生活的地方陪伴孩子,而不是讓孩子在兩邊來來去去,畢竟大人適應新環境比孩子容易的多。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儘管雙方教養觀念可能不同,但應相互尊重且盡量採取一致的態度,才能讓孩子有穩定發展。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例如孩子平常遇到問題會找父親或母親協助?平常若跟祖父母或其他親友同住,之後可以怎麼保持關係?孩子情感主要的依附對象是誰?盡量讓孩子能持續與對方聯繫,降低孩子的失落。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