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實例問答】
內政部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之部分內容,
公開於該署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是否違反個資之利用規定?
- 張貼日期:2012/11/13
內政部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之部分內容,公開於該署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
於個資法第6條特種資料未施行前,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前段「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合」之目的內利用情形。
內政部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之部分內容,公開於該署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
於個資法第6條特種資料未施行前,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前段「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合」之目的內利用情形。
答: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債務人(義務人)之財產乃是依法執行公務,
在拍賣公告內註明債務人(義務人)之姓名,
係對於個人資料在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有助於投標人瞭解拍賣標的物之現況,
答: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
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
答: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第1項規定: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是以,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規定,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答: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
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
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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