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實例問答】

內政部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之部分內容,

公開於該署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是否違反個資之利用規定?

  • 張貼日期:2012/11/13

內政部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之部分內容,公開於該署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

於個資法第6條特種資料未施行前,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前段「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合」之目的內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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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公告上可否註明債務人(義務人)之姓名?

  • 張貼日期:2012/11/13

答:地方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債務人(義務人)之財產乃是依法執行公務,

在拍賣公告內註明債務人(義務人)之姓名,

係對於個人資料在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有助於投標人瞭解拍賣標的物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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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 張貼日期:2012/11/16

答: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

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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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否請求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提供投資人持股資料

               以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業務?

  • 張貼日期:2012/12/04

答: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第1項規定: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是以,社會救助業務之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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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交通事故之一方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肇事者之個人資料,是否因個資法施行後皆不得提供?

  • 張貼日期:2012/12/04

答: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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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即時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

  • 張貼日期:2012/12/22

答: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

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

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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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已自租出 此屋結案
 
地址 235台灣新北市中和區
坪數 57.0 坪
鄰近交通設施 捷運站,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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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100年度前20大區域

(人口數/土地面積/人口密度)

台灣100年度前20大區域人口密集度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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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孩的父母,請要多關心小孩的交友狀況~

以免誤觸刑法

以下為謝律師 所有提供相關法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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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配偶債務 另一半不用扛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8日 上午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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